为进一步发挥森林公安机关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青岛市编办积极推进了林业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对集中林业行政执法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林业领域与其他领域的执法体制相比,有其特殊性,设立了实行林业与公安双重管理体制的森林公安机构,可以有效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青岛市编办按照“问题导向”,积极推进林业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一是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将有关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到森林公安机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二是综合参考区域森林资源面积、林区治安状况、辖区人口数量和地方财力保障等因素合理规范机构设置,科学分配编制,规范部署警力,推进警力下沉基层。三是进一步明确市、区(市)两级林业行政执法权限划分,明确市森林公安局牵头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指导、监督、协调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市级森林公安部门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林业刑事、治安和行政案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市级林业部门管辖的案件;直接受理、查处本市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林业案件、上级交办和下级林业主管部门查处确有困难的林业案件。其他区(市)的林业刑事、治安和行政案件执法工作由区(市)政府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