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委编办以“四个坚持”作为机构编制事项调整审批工作主线,做好“参谋助手”角色,持续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法治化水平。
一是坚持党对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机构编制审批程序的全过程,县直部门和镇街根据工作需要有机构编制事项调整需求,报县委编办审核同意动议的,经党组(党委)会议研究、以党组(党委)文件报县委编委会及编办。县委编办受理申请时,召开室务会进行研究论证,依据各项机构编制工作原则集体开展讨论、形成决议。县内所有机构编制事项调整均由县委编委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条例》实施以来,机构编制事项调整均经过县委编委会议审议。
二是坚持加强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条例》实施以来,长沙县委编办强化机构编制宣传,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及《条例》学习纳入县委常委会议、县委编委会议及各单位党组(党委)会议,坚持将《条例》释义纳入党校主体班次学习。印制《条例》宣传手册并发放至各单位。编制长沙县机构编制事项办理流程图,明确机构编制事项调整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等审批程序。组织召开机构编制业务培训会,促进《条例》深入人心。
三是坚持机构编制事项调整动议报告程序。坚持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动议环节事前报备,原则上动议事项未事前报告的不予受理。各级各部门报送的机构编制事项请示文件必须有法律法规或上级党委政府、编委(办)的文件作为设置和调整的依据,要对合理性和必要性作出说明,县委编办收到机构编制事项请示文件后,及时审核并在调查审核的基础上提出是否受理的初步意见,呈报资料不规范或不符合要求,一律不予受理。
四是坚持机构编制事项调整实地调研论证。县委编办推动一线调研工作常态化,深入了解掌握动议主体的履职能力和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围绕调整事项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开展评估论证,看是否有利于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否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否有利于县直部门与镇街“上下联动”,持续推进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