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编制资源向基层和职责加强的部门倾斜,确保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重点领域的编制需求,实现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整、余缺调剂”,近日,经市编委会研究通过,安徽省合肥市制定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动态调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分别对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动态调整的原则、范围、来源、办法、程序、权限和工作纪律做了规定。
《暂行办法》指出,编制动态调整坚持“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遵循“控制总量、盘活存量、动态管理、保障重点、提高效益”的基本要求。编制调整的范围主要是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行政编制总量,以及报送到中央编办、省编办实名制数据库内的事业编制数和区划体制调整划入的事业编制。编制动态调整的来源主要是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增加的行政编制,因取消、转移、下放工作职责的部门,职责弱化、工作任务量减少的部门相应核减行政编制,以及市属事业单位通过撤、并、转及区划体制调整新增的事业编制。
《暂行办法》规定,市本级行政编制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编办审核后提交编委会审批;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还需按有关程序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事业编制调整由事业单位提出需求,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编办提出申请,系统内部同类别、同经费形式事业单位间调剂由编办直接审核办理,跨部门、跨层级调剂事业编制需报请编委会审批。
《暂行办法》的出台,将对有效编制资源配置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进一步强化控编减编刚性约束,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逐步健全法制规范、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监督检查等管理机制,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