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委编办从“设机构、管人员、重监督、强联动”四个层面,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维护好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是以“设机构”为切入点,进一步严肃机构及领导职数设置纪律。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机构设置的规定,从严控制机构设置,严格按照规定设置机构和明确机构规格;同时严格按照党政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方案和批准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文件规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得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严禁超出规定的领导职务名称、设置范围核定领导职数,严禁以任何形式超机构规格核定领导职数。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县委、县政府审批。
二是以“管人员”为着力点,进一步严肃编制管理纪律。严格执行编制使用核准制度,坚持“先核编、后进人”的原则,严格做到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缺编单位“按需进人”,切实发挥编制管理的“总开关”作用。严禁超编进人,凡机关事业单位空编需补充工作人员的,机关要通过公开招录或遴选、事业单位要通过公开招聘或选调的方式补充人员编制。机关事业单位因录用、聘用、聘任、调配人员使用编制的,要事先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对于未经编制使用核准的,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入编手续,组织、人社、财政部门不予办理录用、聘用、调配和工资、社会保险等手续。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统筹协调作用,打破编制分配后部门所有、单位所有模式,随职能变化相应调整单位、部门编制,盘活现有编制资源,提高使用效益,满足全县事业发展需要。
三是以“重监督”为保障点,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违法违纪查处纪律。建立健全完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关于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将机构编制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党委(党组)巡视范围和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对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部门按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是以“强联动”为合力点,进一步加强对机构编制纪律执行情况的领导。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从改革发展大局出发,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增强“编制就是法规”的意识,严守机构编制政策“红线”,带头执行机构编制有关纪律要求,确保机构编制纪律落到实处;同时纪委监委、组织、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相互协调配合的约束机制,加强联动、坚持原则,各负其责,形成促进机构编制纪律执行的强大合力,共同维护好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