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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委编办强化制度创新推动机构职能“强基固本”

佚名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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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推进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印发以来,即墨区以抓好《条例》学习贯彻为重要抓手,紧密结合机构编制工作基本原则,精准对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研究提出了一系列更有靶向性、更具开创性、更富实效性的政策制度,为全面提升机构职能履职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聚焦协同高效,在助推“厘责明责”上精准发力

  坚持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通过加强制度建设,着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实现职能清晰、权责一致。

  (一)强化制度创新,协商协调定纷争。《条例》规定,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职责划分规定在理解上有分歧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提请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协调。对此,我们加强工作研究,积极学习各地经验做法,在全市率先出台《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从制度层面规范协调流程,精准解决部门间职责不清晰、边界不明确等问题。《办法》出台以来,组织召开了4次职责分工协调会议,为商务、发改等6个部门出具了11份职责认定意见,厘清了汽车流通、海水淡化利用等不同领域多个事项的职责分工。

  (二)优化管理流程,理清理顺明职责。将落实“三定”规定作为工作重点,通过细化分解部门职责、理清部门间职责边界等路径,强化部门对自身职责任务、履职依据的认识。一是编制职责任务清单,再造部门内部工作流程。以分解部门职责任务、编制岗位流程、完善科室协调配合机制为主要内容,组织27个部门编制工作任务2200余条、工作规范523项,构建系统化、标准化、规范化履职清单,并通过网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推动部门依单履职。二是编制职责边界清单,再造部门间工作流程。着力推进部门间履职流程再造,组织编制职责边界清单,涉及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10个领域,收入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事项31项、参照市级清单细化明确的105项,做到边界全覆盖、监管无“盲区”。

  (三)细化程序规则,协作协同强配合。着眼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监督管理,印发《关于加强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严格议事协调机构设立程序,完善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的议事规则和工作机制,明确各组成部门主办、协办关系和日常工作运行方式,大力发挥议事协调机构作用,打破部门壁垒、相互掣肘和条块分割的工作模式。

  二、聚焦精准统筹,在服务“履责尽责”上持续用力

  《条例》规定,要坚持瘦身与健身相结合的原则,严控总量、统筹使用、科学增减,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我们聚焦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重点需求,靶向施策、精准用编,通过增强制度活力,持续提升机构编制服务保障水平。

  (一)增强制度活力,服务人才高水平引进。为突破超编满编部门单位引才工作瓶颈,我们制定出台《即墨区机关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机动编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单列100名机动用编进人计划,专项用于超、满编机关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坚持“好钢用在刀刃上”,在2020年用编进人计划总量中,单独下达事业单位用编进人计划100名,用于面向全国“双一流”高校引进硕博人才,助推人才强区战略实施。

  (二)统筹制度设计,保障基层高效能履职。为持续巩固深化镇街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印发《即墨区持续规范“属地管理”深化镇街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措施》,部署规范职责任务、筑牢治理平台等13项具体工作,细化分解工作目标、明确完成时限;印发《关于加强镇、街道对区直部门派驻机构统筹管理的意见》,督促自然资源部门出台《落实街道规划参与权的实施方案》,强化镇、街的统筹协调能力,进一步加强条块衔接,推动建立权责统一、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三)健全制度保障,助推园区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激活功能区发展活力,建立功能区职能目录制度机制,聚焦招商引资、经济发展、企业服务等主责主业,赋予功能区更大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管理权限,全面实行清单管理。同时,剥离功能区社会事务管理和开发运营职能,集中力量抓发展,精准确定功能定位,差异化界定主导产业,推动形成新的集聚效应和增长动力。此外,在人员管理方面,建立“能上能下、优绩优酬”用人机制,突出考核增量、考核实绩导向,实行灵活自主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办法,最大限度叠加放大政策效应,激发干事创业激情。

  三、聚焦刚性约束,在保障“督责问责”上凝聚合力

  围绕督促部门落实法定职责,我们着力在职能运行监管、实名制管理等方面凝聚制度建设合力,对“三定”等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精准监管,持续维护机构编制工作严肃性。

  (一)完善内部审查,前移监管关口。《条例》规定,机构编制部门研究论证机构编制事项时,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我们着眼提升机构编制决策科学化水平,制定《机构编制事项合法合规性内部审查办法》,在部门内部构建合法合规性审查机制。一是明确审查范围,把拟出台的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机构编制调整决策等纳入审查范围,实现审查全覆盖;二是严格审查依据,重点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依据,对是否违反相关规定、职权、程序进行重点审查;三是规范审查程序,加强科室联动,形成工作闭环,未经审查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提请室务会、编委会研究或者进入文件签批程序。

  (二)密切协同配合,增强监管力度。《条例》规定,要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对编制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我们着眼提升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效力,持续提升实名制管理信息化水平,印发《关于做好机构编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维护、加强实名制管理的意见》,建立“日调整、周校对、季核查、年备案”的模式,督促各部门及时办理实名制业务,确保实名制数据准确;同时,建立与组织、人社部门协作配合机制,通过工资统发联动审批、开展“吃空饷”专项整治等手段,强化实名制在人员录用、社会保险、经费核拨流程中的节点效力。

  (三)加强督查评估,提升监管质效。一是建立机构编制跟踪督办机制,为确保机构编制事项及时有效落实,研究制定《机构编制调整事项跟踪督办制度》,涵盖按程序调整权责清单、按要求移交职能等35项督办内容,实现机构从设立到撤销的全周期跟踪督办;强化督办结果运用,对未按要求办结督办事项的,暂停受理机构编制事项,倒逼部门自觉执行机构编制决策。二是建立职能运行监管制度。研究制定《机关职能运行监管暨履职评估工作方案》,对监管工作实施依据、评估内容、方法步骤等予以明确,为开展职能运行监管工作奠定制度基础,对部门“三定”规定落实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管,定期对部门职能履行、划转职责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持续提升部门履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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