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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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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要求,进一步理顺保护区管理体制,提高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近期,云南省编委下发了《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全省保护区管理责权界定、管护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核定、经费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

  一、明晰保护区管理责权。《办法》从三个方面对保护区管理责权作了划分:一是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将原由省级直管的国家级、省级保护区,下划由州(市)直管。二是明确省、州(市)、县(市、区)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保护区管理方面的责权利关系,严禁层层转嫁监管责任,削弱管护力量。三是划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保护区管护机构的责权关系,基本实现了权责对等,充分调动了行政主管部门和管护机构的“两个积极性”。

  二、突出保护优先原则。《办法》指出,要切实做强做实管护机构。依托保护区设置的其它保护、开发机构,原则上只能在保护区管护机构加挂牌子,以强化保护区管护机构的主体地位,增强其统筹保护与开发的能力,避免政出多门、推诿扯皮。

  三、规范保护区管护机构设置。为规范设置保护区管护机构,《办法》规定,保护区单独设置管护机构,同时还对保护区管护机构的主要职责、隶属关系、机构规格、分支机构、内设机构设置等作了明确规定。

  四、规定管护机构编制核定办法。《办法》按照总量控制,优化调整的要求,明确保护区编制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其级别、管护面积、管护站数量、跨行政区域情况、所在地人口密度、自然保护区完整性、国际影响力等因素测算,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全省保护区情况后确定。

  五、明确管护机构经费保障。《办法》结合省、州(市)对于保护区管理责权的划分情况,明确了保护区经费保障要求,规定国家级、省级保护区管护机构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由省财政部门按照核定的编制数纳入省级财政预算;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相关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办法》的出台,全面贯彻了中央和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要求,对于破解云南省保护区体制不顺,管护机构不健全、不规范,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难题,形成有利于保护区健康发展的新格局,推进“美丽云南”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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