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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事项申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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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细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解决日常工作中部门报送机构编制申请事项主体不明确、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全面等问题,重庆市渝北区委编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事项申请办理流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机构编制事项办理进行全流程规范,着力推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制度化、精准化、规范化。

  一、规范申办全流程。围绕执行好《条例》关于“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四个基本环节有关规定,科学梳理工作程序,突出流程再造,将机构编制事项申报审批细化规范为9个流程,即:“沟通衔接、动议研判、申报请示、受理审核、调研论证、审议决定、上报审批、行文批复、组织实施”,对每个环节的实质要件作出硬性规定和具体要求,并制作了办理流程图,使之更具操作性和实效性,确保把关键做好、细节做全、程序到位。

  二、规范动议要求。《通知》明确规定,区级各部门和各镇街机构编制事项由党组(党委)或领导班子集体动议、集体讨论决定,必须符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有关改革精神。动议前应与区委编办进行沟通衔接,陈述拟动议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意见,在取得初步意见后,再进入动议程序。对不符合政策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的,不得进入动议程序,不得进行研究提报。

  三、规范申报主体。一是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请示机构编制事项,统一以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名义申报;二是未设党组(党委)的,统一以主管单位名义申报;三是镇(街道)统一以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的名义申报。

  四、规范请示内容与格式。明确机构编制事项请示要一事一报。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请示文件须是正式编号、标注签发人、加盖公章的正式公文。请示文件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并制发了请示公文模板,对正文和附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细化规范。正文主要包括:提出请示的理由和依据,按照《条例》第16条规定,对“五个是否”逐项进行说明,机构编制现状、党组(党委、党工委)或领导班子研究情况,参考借鉴其他区县同类机构设置情况,充分论证请示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做到理由充分、依据清楚、意见明确。附件须提供党组(党委)或领导班子会议记录(纪要),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部门职责履行情况、机构编制现状、同类机构编制配置情况等相关材料。规范申报文件材料标准,解决了请示文件不规范、内容不合理、格式不统一等问题。

  五、规范受理答复方式。《通知》规定,各部门各镇街申请的机构编制事项,统一由区委编办审核、集中受理。区委编办初审后,及时予以书面告知:一是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二是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三是对申请事项不合法不合规、违反机构编制规定、机构编制问题整改未落实到位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规范事项论证分析。一是动议前,申报单位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内设机构须对拟动议事项组织评估论证。二是申报部门单位进入动议程序,其党组(党委、党工委)或领导班子集体要本着审慎、稳妥、可行、合理的原则,认真进行分析研判,充分论证动议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三是区委编办严把论证关。涉及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区委编办组织专题调研,按照“制定调研方案、明确调研人员、组织调研走访、收集借鉴外地经验、提出研究建议”的程序进行调研论证,全面分析论证单位申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和合理性、可行性。重大问题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对政策尚不明确的创新事项,咨询请示市委编办意见,确保调研论证结果客观真实、科学合理。

  七、规范审批程序和权限。区委编办组织调研论证后,对理由充分、依据明确的申请事项,按照程序和权限提请区委编办室务会、区委编委会审议决定。属于区委常委会或上级编制部门审批(核)的事项,由区委编办按有关程序办理。

  八、规范组织实施。明确申请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是贯彻区委、区委编委决策的责任主体,党组织书记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组织实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区委编办与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协调联动,督促申请部门单位抓好机构编制批复文件的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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