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严格落实省纪委监委和省委编办《关于印发<关于向乡镇(街道)和特殊区域派出监察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三举措”抓实抓好向特殊区域(各类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等)派出监察机构工作。
一是针对性完善机构设置。市监察委员会向海沧台商投资区派出监察工作委员会,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派出监察组。明确特殊区域监察工委(监察组)与特殊区域的纪工委合署办公。特殊区域监察工委(监察组)设主任(组长)、副主任(副组长),分别由该特殊区域纪工委书记、副书记兼任。
二是全面性建立工作机制。特殊区域监察工委(监察组)根据市监察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发现市管以上干部的问题线索,要及时向市监察委员会报告,协助市监察委员会开展调查工作。特殊区域监察工委(监察组)在开展监察工作过程中,需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应严格按照程序,报请市监察委员会组织实施。
三是突出性强化监察职责。特殊区域监察工委(监察组)应严格履行好市监察委员会授权的法定职责,对特殊区域内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对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