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名站技术导航!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健全“五项制度”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佚名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厘清部门监管责任,提高综合执法工作效率和执法能力,近日,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从制度建设入手,通过建立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职责分工、责任追究五项制度,不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建立协作配合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综合执法局、编办、法制办、监察局等改革涉及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执法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解决综合执法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制定出台《沂水县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协作配合基本流程、责任分工等基本内容。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消除信息壁垒。根据综合执法工作需要,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将执法工作依据、有关行政决定、统计分析数据、自由裁量标准、执法工作流程等行政执法信息,纳入综合执法信息共享范围。综合执法信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实现信息共享:线上,依托全县政务服务大平台,通过“互联网+执法信息”的形式,让执法信息在部门间“跑路”;线下,通过部门之间抄告、移送、移交等形式,实现执法信息“互通有无”。

  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畅通案源渠道。根据执法案件来源、责任主体、投诉举报受理等情况,将案件移送分为3大类6种情形:先整改后处罚的事项,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需要行政处罚的,移交给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罚;综合执法部门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先行鉴定、检测、提供相应技术支持的,移交给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实行首问负责,然后根据管辖权限,移送给相应部门。每种情形,均明确了责任主体、需移送的案件材料及案件移送时限。

  建立职责分工制度,厘清监管责任。制定出台《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明确监管责任分工“五大原则”:谁审批谁监管原则;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资格资质认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原则;涉及技术性鉴定、检测由业务主管部门监管原则;禁止性事项由综合执法部门监管原则。对照行政权力清单,制定出台《监管责任分工表》,将1448项行政处罚事项逐条明确了监管责任。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夯实工作责任。由县监察局、县法制办牵头,研究制定《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责任、乡镇(街道)的属地责任以及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乡镇之间的协作配合责任,详细界定了责任追究情形、责任追究方式、责任追究程序。

精选图文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