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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完善应急管理执法体制 强化重点领域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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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优化国家应急管理能力体系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结合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山东省济宁市聚焦“整合、统一、联动”三个关键词,调整完善应急管理执法体制,着力优化重点领域机构职能,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一是深层次整合,做到应急管理执法全方位。在市级层面。将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更名为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将民政救灾、地质灾害防治、水旱灾害防治、森林防火、地震等相关行政执法职责划入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扎实推进应急管理领域内一支队伍管执法,明确市执法支队统一行使市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行政执法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所属其他机构不再承担相应行政执法职责。在县级层面,各县(市、区)均在原执法队伍的基础上,结合机构改革职能划转,重新组建应急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在8支执法队伍限额内单独设置,确保应急执法机构设置到位、职责明确到位。

  二是多要素统一,实现机构编制事项同标准。县(市、区)执法队伍名称统一为××县(市、区)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均为同级应急管理局所属副科级执法机构。明确县(市、区)执法大队实行“局队合一”管理体制,执法队伍的人、财、物由应急局统一管理,统一以应急局名义进行执法,压实应急局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加强队伍建设的责任。结合镇街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市156个镇街均在党政工作机构限额内明确相应机构,专门履行安全生产等应急管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在综合治理办公室或社会稳定办公室加挂应急管理办公室牌子,保障乡镇(街道)有相关机构和人员力量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三是市县乡联动,推动综合行政执法聚合力。一方面,按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厘清市区应急管理领域执法职责权限,市执法支队承担由市级具体负责执法工作,市辖区依法依规负责管辖范围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具体执法工作;必要时市执法支队可提级管辖,直接查处区级管辖案件。另一方面,结合规范“属地管理”等工作,指导县(市、区)通过派驻中队、专职常驻、明确人员等方式将执法力量延伸到镇街基层,推进执法力量下沉。同时,着力完善执法人员日常管理、督导调度、工作评价等制度,建立健全执法协作配合和联动机制,实现市县乡应急管理执法上下贯通、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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