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青岛市市北区积极探索、主动作为,注重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制定出台了《市北区政府购买服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不断健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机制。
一、吃透文件精神,认真分析研究,确保权威性。认真研究上级文件精神和规定要求,详细研读《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积极参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政部近日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文件,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对于厘清政府和市场以及社会关系、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准确+政府购买服务对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的重要意义,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正确把握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二、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确保实效性。一是开展专题调研。前期对街道办事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情况进行调研,调研内容基本涵盖当前政府购买服务涉及到的基本要素,通过汇总分析形成了调研报告,向区政府领导作了汇报。二是开展座谈交流。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部分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座谈,就政府购买服务实践现状和存在问题以及意见建议进行讨论交流,并提出明确的规范要求。三是书面征求意见。积极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将拟定了《暂行办法》,向区政府领导和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先后进行了3轮书面征求意见,共征求到各类意见16条,并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坚持合法合规,完善制度保障,确保规范性。一是程序规范严密。该办法在拟定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提报,通过了文件合法性审查,认真对照上级政策法规和文件依据,完成了做好规范性文件送审,并拟定了重点内容解读,确保《暂行办法》合法合规。二是监管重点突出。《暂行办法》重点从购买主体、购买内容、预算管理、合同履约、绩效监管、信息公开等方面予以规范,明确各部门单位和购买主体相关责任,特别是强化财政预算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的前置审核和刚性约束,提出“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财政预算和机构编制管理的衔接,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三是贴近基层实际。《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区政府各部门在原有的《青岛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规范,制定本业务领域内较为详细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建立了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面向基层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密切财政、编制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审核联动力度,让基层购买服务有据可依,切实增强《暂行办法》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