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部门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管,确保政府部门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和依法治理能力,宁夏编办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要求,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部门职责履行评估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并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共5章27条,明确了制定该办法的政策依据及评估检查工作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实施主体、评估检查对象和评估检查周期安排等内容。其中评估检查内容分为职责落实、职能转变、简政放权、依法行政四部分内容。评估检查方法和程序明确了评估检查组的组成、评估方式、分类确定权重和等次、结果反馈与复核、评估检查结果报告等内容,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评估检查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明确将评估检查结果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政府效能目标考核和调整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的重要依据。
《暂行办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政府部门职责履行评估检查工作提供了规范化依据,有利于监督政府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推进法制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