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定员”,即确定用工总量。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综合考虑各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数、编外用工实有数、工作职责和业务量,按程序核定各部门、乡镇(街道)编外用工指标数。实有人员超指标数的单位,须按照总量“只减不增”的原则限期清理。确需增加指标数的单位,按程序报编外用工联席会议研究审核,并提交市委编委会审议。用人单位根据核定的指标数、人员缺额、工作需要、岗位性质等情况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指标使用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由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实施招录工作。
二是“定岗”,即确定用工岗位。明确编外用工仅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并区分执法辅助类、技术技能类、窗口服务类、普通辅助类、特殊工种类等五个类别。根据岗位的工作量,实行“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具体由用人单位结合编外人员的性别、年龄、学历、专业、特长、工作经验等因素,合理确定现有编外人员的工作岗位,或根据空缺岗位的专业需求,商人力社保部门科学设定招录条件,确保实现定人定岗、人岗相适。
三是“定责”,即确定岗位职责。由用工单位制定编外岗位工作责任清单,形成权责明晰、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确保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权责统一。同步建立编外人员年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年终考核奖、年度评优挂钩。年度优秀人数比例及奖金发放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执行;不合格人员取消当年年终考核奖,同时还需解除劳动合同。真正形成编外人员“工作成绩面前有荣誉”的激励机制和“责任过失面前不推诿”的担当氛围。
四是“定时”,即确定工作时间。各用人单位在与编外人员签订或解除、终止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办社保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对实行劳务派遣的门卫、保洁等辅助性岗位,由用人单位、劳务公司、个人签订三方协议,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考核。严格编外人员的考勤制度,明确具体的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对已完成阶段性工作、劳动合同期满且不符合续聘条件或在劳动合同期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编外人员,用人单位及时予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是“定量”,即确定工作总量。对每位编外人员的工作进行定量安排,以饱和适量为原则。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对编外人员履职尽责情况和工作量进行年度述职及民主测评。具体按在岗人数确定“两个10%”,即10%的工作量优胜人员和10%的工作量不饱和人员。视工作量饱和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和人员,形成相匹配的人事管理体制,坚决杜绝“人无岗、人无责、时不满、量不足”等变相“吃空饷”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