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委编办按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精神,“三举措”对机构编制政策规定开展细化落实,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有关事项。
一是全面推进机构编制精细化管理。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要求机构编制审议要严格按照“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四个环节进行。明确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省委、市委关于机构改革、体制机制、机构、职能、编制和领导职数等规定,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各区、市直各部门申报调整机构编制有关事项须经区编委、市直各部门党委(党组)、部(室)务会研究同意后,市属事业单位调整机构编制有关事项须经主管部门党委(党组)、部(室)务会研究同意后方可申报。
二是规范机构编制事项申请要件。统一规范各区、市直各部门(单位)申报调整机构编制有关事项时,各区以区编委名义上报,市直政府部门、群团部门以党委(党组)名义上报,市直党委部门以单位名义上报。申报由市委编委审批的机构编制事项须以请示形式报送;申报由市委编办审批的机构编制事项须以函的形式报送。明确对不按照《条例》规定程序研究报送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的或不按照规定格式行文的将作退件处理。
三是全面强化机构编制监督问责。要求贯彻编制就是法制的理念,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对外完善机构编制部门同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以及组织、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明确机构编制管理协作配合事项,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协作配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内建立办机关内部机构编制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加强处室间配合协作形成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