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贵州省毕节市采取“六单联办”工作法,要求市、县(区)委编办以及各级各部门(单位)围绕“老问题销号为零、新问题杜绝为零”的工作目标,推进机构编制事项申请“三个必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一、动议前,编办“定单”、部门“查单”。根据《中共贵州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审批和监督检查协调联动机制实行机构编制事项申请“三个必查”制度的通知》精神,各级各部门(单位)在机构编制事项申请动议前,要抓实抓好“必自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数据信息、必自查机构编制问题整改消化情况、必自查机构编制条条干预问题”“三个必查”工作。市委编办要围绕“三个必查”内容拟定“毕节市各级各部门(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申请‘三个必查’内容清单自查表”,印发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从即日起,在申请办理机构编制事项动议前,务必到同级编办领取“三个必查”内容清单自查表,对标对表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做到动议即自查,该核查早核查。
二、动议时,部门“对单”、论证“报单”。各级各部门(单位)动议时,要对照“三个必查”内容清单自查表进行论证,作出结论性意见后,方可向同级编办申请需办理的机构编制事项。重点看本部门(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数据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及时动态更新,事业单位法人是否按时提交年度报告;重点看本部门(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违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政策性超编超职数等问题是否按规定有计划消化;重点看本部门(单位)及其内设机构、所属单位印发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请示报告等各类文件是否涉及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的条款,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领导是否在调研、会议讲话等工作中涉及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的内容,是否借巡视、审计、大督查及其他专项检查考核之机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是否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信访举报在办案件。做到无新问题产生、无老问题销号。
三、动议后,签字“诺单”、申请“附单”。各级各部门(单位)针对需申请办理的机构编制事项,经动议后,向同级编办报送机构编制事项请示文件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毕节市各级各部门(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申请‘三个必查’内容清单自查表”的“部门(单位)审核意见”栏作出结论性承诺和说明意见,并签字盖章后,作为附件一并报送。各级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履行好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检查主体责任,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强化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权限和程序,把“三个必查”制度落到实处,不能走过场、做样子,不得虚报、瞒报和漏报。做到压紧靠实责任,差错及时纠正。
四、决议前,编办“审单”、结论“办单”。市、县(区)委编办对各级各部门(单位)提出的机构编制事项(含年度编制使用计划)申请进行审议决定前,相关科室(股室)要及时将收到的各级各部门(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请示文件和“三个必查”内容清单自查表,交相关业务科室(股室)逐一审核论证,并作出结论性意见。凡存在“三个必查”内容中的一个不符合的,原则上暂停受理部门(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申请。市、县(区)委编办要履行好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重点对机构编制事项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等环节与“三个必查”内容进行全程监督,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推动协调联动机制落地见效。做到严审“三个必查”,过筛审查堵漏洞。
五、有问题,编办“下单”、部门“接单”。市、县(区)委编办在严审各级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三个必查”内容清单自查表时,若发现有整改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并提出整改要求。相关部门(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编办报送问题整改措施、问题整改责任人和问题整改销号时限。各级各部门(单位)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要履行好机构编制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把“三个必查”内容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建立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严格审核把关,及时整改消化机构编制问题,从源头上预防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生。做到压实整改任务,问题清零补短板。
六、严整改,编办“督单”、部门“销单”。市、县(区)委编办针对在落实“三个必查”问题整改的部门(单位),对照问题整改时限的先后顺序,梳理出督查时间表,定期到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督查指导。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把关不严,失职失察,弄虚作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将严格依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等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区)委编办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市委编办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贯彻执行“三个必查”情况,经市委编办收集汇总后,向省委编办报告上一年度贯彻执行情况。做到有责必追,追责必严。坚持“三个必查”大排查、数据大起底、问题大整改,努力提升“三个必查”工作具体化、常态化、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