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河南省三门峡市政府于近日出台了《三门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开发布等五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办法》明确要求,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文件内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社会关注高或者专业性强的,制定机关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起草;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应当研究处理。
《办法》明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为市县两级政府的,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对文件进行法制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领导集体会议讨论;文件应当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制定机关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政府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