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山东省威海市编办紧紧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聚焦政府职能转变、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大部制改革等重点工作,采取切实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全力助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抓手,不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一)及时衔接落实国家和省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今年4月、8月先后提请市政府印发《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威政字〔2017〕22号)和《关于2017年第二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调整市级涉行政审批及相关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威政字〔2017〕44号),完成了2批次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工作,共承接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或委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75项,削减市级行政权力事项88项。调整后保留市级行政许可事项278项,较上年度减少14项;保留市级行政权力事项3738项,较上年度减少50项。
(二)编制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根据《威海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公开市县镇三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并对事项及要素进行动态调整。编制公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市级427项依申请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全部通过政府网站公示,并在政务服务大厅摆放,方便基层群众办事。
(三)建立覆盖市县镇三级的行政权力清单体系。组织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梳理镇(街道)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前我市72个镇(街道)全部编制完成行政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开,覆盖市县镇三级的行政权力清单体系全面建立,进一步健全完善了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四)调整涉行政审批及相关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提请市政府印发《关于2017年第二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调整市级涉行政审批及相关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威政字〔2017〕44号),调整市级涉行政审批及相关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10项,包括“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等4项涉企投资类事项,巩固了涉行政审批及相关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理整顿成果。
二、以提高执法效能为目标,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一是整体设计,同步实施改革举措。在全面摸清行政执法队伍的基础上,研究拟定了《威海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牵头起草了《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召开区市和市直部门改革工作会议,指导全市面上改革迅速铺开。
二是区分类别,同步规范执法队伍。梳理区分市直部门、单位情况,分类推进改革工作。针对不同领域存在多支执法队伍问题,采取调整执法职责、规范执法主体、优化编制资源、充实执法力量等措施,将分散的行政执法队伍和人员编制整合到4个专业执法队伍,统一授权、统一标准、统一执法。针对同一部门内部执法分散问题,结合“三定”规定修订,将相关执法职责统一交由执法队伍或一个内设机构统一行使,提升部门内执法效能。
三是合力推进,同步完成县级改革。各区市统一将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农业等方面行政处罚权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局,并全部向镇街派驻执法中队,承担区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全面清理规范执法队伍,镇街全部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作为综合执法平台,与执法中队联合办公,负责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应急指挥、信息预警、联络配合等工作,解决了基层执法力量薄弱与县级执法下沉难问题。
三、以完善体制机制为核心,深化四个领域大部门制改革。
创新提出了“以综合执法改革带动大部门制改革、以大部门制改革促进综合执法改革”的改革思路,在全省率先组织实施了住建、交通、农业、文化等4个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既为统一行业监管、归并执法队伍清除了体制障碍,也为纵深推进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探索了有效路径。在住建领域,撤销正处级的市房管局,有关行政管理职责并入市住建局,将市住建局和原市房管局及其所属9个单位,整合调整为住建局所属4个单位,事业单位个数压减50%;在农业领域,将工作相对独立的市农机局、市畜牧局调整为市农业局所属二级事业单位,将原3局、5站、1所承担的执法职责,统一由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行使;在文化领域,将工作相对独立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调整为市文广新局所属二级事业单位,同时将环翠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并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将市文广新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划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统一行使市和环翠区两级文化市场执法职责,减少了执法层级;在交通领域,设立市交通工委,与市交通运输局合署,加强对综合交通运输工作的研究、规划、指导和督查。
四、以优化部门职责为重点,扎实做好政府部门“三定”规定修订。
一是明确工作方法。统筹全办人员力量,建立三个审核小组,按照“分工不分家”的原则,实行分工负责、压茬作业,成熟一批印发一批,全力做好“三定”规定修订工作。及时组织召开市直各部门工作培训会议,明确规范修订标准、审核程序,着力提高修订效率和质量。
二是明确审核原则。各小组严格审核原则,对于机构编制调整事项,严格控制、统筹考虑,确保不突破原有行政编制数量、不突破原有内设机构数量、不突破原有中层领导职数;对部门提出疑问、难点,反复沟通,耐心解释,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三是明确修订重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明确需要取消、下放、增加、加强的职责;在不增加数量的基础上,根据职责变化,综合设置内设机构;同时,认真梳理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职权不清、交叉扯皮、管理分散等问题,并对照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文件规定等,逐一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协办关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