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断提升机构编制管理和运行质效,切实解决日常机构编制工作中重请示轻报告和请示报告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全面及该报告不报告等现实问题,江苏扬州市委编办制定了《机构编制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着力推进全市机构编制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一、明确机构编制事项请示报告应遵循“四个原则”:一是坚持政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二是坚持权责明晰。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三是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防止主观片面,严禁弄虚作假。四是坚持规范有序。落实党集中统一管理机构编制的要求,严格按照《条例》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开展请示报告工作。
二、规范机构编制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要求。《暂行办法》对建立健全日常机构编制工作请示制度和报告制度分别进行规范和完善。请示制度明确: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必须统一以党组(党委)名义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一事一报。请示主体要严格按照《条例》明确的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等程序、权限和要求,充分论证请示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并与机构编制部门充分沟通,机构编制问题整改未到位的,暂停受理其机构编制申请。报告制度明确: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调整、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等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机构编制年度统计工作,于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编办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等。机构编制报告采取每年定期报告、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和交办事项按规定时限报告三种形式。
三、加强对机构编制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暂行办法》要求建立请示报告的登记、查阅、利用等管理制度。对各部门党组(党委)机构编制事项报告情况进行随机核查。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左右的比例进行。会同纪委监委、组织、审计等部门,建立联动联办机制,将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纳入巡察巡视、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发挥监督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发现问题并经查实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