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强化刚性约束,出台统一规范机构编制问题整改消化通知文件,建立完善五项制度,加快推进机构编制问题整改消化。
一、建立及时发现问题的制度。将监督检查贯穿机构编制管理全过程各环节,注重在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及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委督促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群众举报受理等工作中发现问题线索,做到早发现、早解决。
二、建立规范管理问题的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机构编制问题管理台账,实行台账化、项目化、清单化管理,一事一帐、全程留痕、动态更新、定期对账。实行问题整改消化销号制度,对整改消化到位的,按管理权限报同级或上级编办审核同意后予以销号,并适时组织开展问题整改消化落实情况“回头看”,确保问题真改实改。
三、建立整改消化问题的制度。分类推进问题整改消化,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问题实行限时整改,对政策性问题按有关政策规定消化、动态清零。按计划推进问题整改消化,由各地制定年度整改消化任务并报上级编办备案,强化工作调度,确保工作进度。实行审批与问题整改消化联动制度,对不按要求或拒不整改消化的,原则上暂停受理有关新增机构编制申请,切实增强问题整改消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建立防范化解问题的制度。强化机构编制纪律教育,抓住关键和重点,加强对具有机构编制决策权、审批权的领导干部的纪律教育和宣传引导。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坚决纠正在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机构编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着力防范化解机构编制问题风险和需求矛盾,加强科学测算与分析研判,加强政策出台前的风险评估,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应对预案。
五、建立责任追究落实的制度。坚持权责一致,谁审批、谁整改、谁消化、谁负责,落实问题整消化工作的主体责任及相关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消化任务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或开展督促和通报;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