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四川省乐山市编办牵头研究《乐山市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申请事项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四步走”,力求评估科学严谨,切实以机制促机构编制审核工作规范。
第一步,事前沟通。《办法》明确了评估范围为行政机关中新设机构或内设机构、增加编制、增加中层以上领导职数等内容。规定部门提交机构编制申请前,应与编办沟通确认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评估范围。《办法》明确“三个暂停”,即: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尚未整改到位的、仍处于暂停受理期间的、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暂停受理机构编制申请。
第二步,部门自评。《办法》细化评估内容,明确履职关联度、依据充分性、机构编制执行情况3大项一级指标,12项二级指标,均明确评估标准和分值并设制《机构编制申请事项评估指标表》。对经确认属于评估范围的申请,部门组织自评,重点包括组织自评力量、制定自评方案、实施自评、撰写《机构编制申请事项评估指标表》《自评报告》等。
第三步,编办初审。编办根据自评报告,综合日常掌握、专题调研等情况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对申请事项符合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依据充分、自评客观,转入审批程序办理。对申请事项与履职关联度不高、依据充分性不够、自评结论不客观、初审结果不支持审批的,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部门反馈相关情况。
第四步,深入评估。对事关重大或情况复杂,确需进一步评估论证的,由编办会同相关部门或邀请专家学者组建评估小组,按照制定方案、发出通知、客观论证、撰写报告、形成结论等程序组织进一步评估,原则上在评估通知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