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上海市宝山区委编办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动加强与巡察办、组织部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将机构编制工作情况纳入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监督范围,推动形成监督合力,不断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近期,区委编办结合七届区委第十二轮巡察和区委组织部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对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审计局等9家单位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
一、主动沟通联系,整体谋划推进
一是共同研究谋划。根据《条例》精神要求,主动作为,积极与巡察办、组织部沟通对接,共同研究联合检查相关事宜,着力推动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纳入整体巡察工作,借助巡察和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平台,同步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切实加大对被巡察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相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加强《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是共同制定方案。联合巡察办、组织部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联合检查方案,对联合检查方式、职责分工以及需要相互配合的方面等进行系统设计。特别是在检查方式上,为严控监督检查频率,避免检查对象重复准备,最大程度减少对各部门单位工作秩序的影响,联合检查做到了“两个结合”,即结合各单位报送的《选人用人工作情况报告》,要求在报告中专门对机构编制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结合选人用人检查个别访谈,将单位职责履行、机构编制日常管理、编制职数使用配备等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列入访谈提纲。通过联合检查组一同到单位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检查台账等方式,对机构编制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共同部署推进。每轮巡察启动前,根据区委确定的巡察工作重点,由巡察办提供本轮巡察的单位名单,并函请编办提供相关单位“三定”规定等材料。同时,由巡察办向编办抄送《巡察工作启动任务授权》,函请编办跟进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并在巡察工作启动会上,明确授权巡察组以及组织部、编办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开展监督检查,整体部署推进相关工作。
二、创新工作方法,提升督查效能
一是明确协作机制,做到信息共享互通有无。通过建立日常工作联络制度,实现信息数据资源共享,相互沟通协作。每次检查前,由组织部提供近5年来相关单位处级干部、科级干部提拔任用情况,编办提供被检查单位“三定”规定、机构编制调整相关情况以及相关单位以往存在的机构编制问题。同时,编办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工作需要提供相关单位机关和事业单位实名制相关数据,作为开展联合检查工作的参考依据。
二是明确检查内容,做到先告之再查之。重点检查《条例》出台以来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以及“三定”规定执行情况,将机构编制事项动议、论证、集体讨论决定、按程序报批等程序要求的落实情况;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维护情况;是否存在违反《条例》规定禁止性行为以及是否存在“条条干预”等情况作为监督检查重要内容。同时,进一步明确各单位机构编制工作台账要求,提前告知需要提供检查组的8项机构编制相关材料,并下发《机构编制工作自查表》,由各单位先行开展自查工作,及时查摆存在的问题,做到即知即改。
三是明确工作规范,做到高标准严要求。组织部、编办组成联合专项检查小组,积极发挥机构编制工作专业优势,共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开始前,专门组织开展巡察办、组织部、编办等部门的联合业务培训,明确各自业务工作的具体规范要求,统一工作口径。同时,制作《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对照表》、监督检查工作提示等材料,明确每一项检查内容所对应的依据、要求和检查方式,确保每一位检查组成员在工作中准确把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内容、重点和标准。
三、压实整改责任,形成工作闭环
一是注重建立健全问题反馈机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实名制维护不准确等能够即知即改的问题,在当天检查结束后,由检查组现场向党委组织人事干部进行初步反馈,指导各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对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单独撰写形成《机构编制事项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将监督检查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对各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向巡察办进行报告,并由巡察办将相关内容纳入巡察报告中,进行统一反馈。
二是注重加强机构编制问题整改督导。巡察结束后,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中涉及机构编制整改落实的有关内容,由巡察办统一函告编办。编办对掌握的机构编制问题,为每个单位建立一本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实行动态跟踪,督促各单位整改纠正,及时销号,形成有效的闭环管理机制,做到对检查发现问题“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确保问题整改坚决彻底、如期完成。
三是注重发挥监督检查教育宣传作用。联合检查的过程中,针对发现的机构编制问题,注重引用《条例》相关条款和规定进行说明,进一步强调《条例》对机构编制管理的刚性约束,帮助被检查单位牢固树立机构编制法治意识、规范意识。在督促各单位落实整改过程中,严格贯彻落实执行《条例》精神,既坚持刚性约束原则,也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帮助指导各单位规范日常机构编制管理,提升宝山区机构编制工作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