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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三明确”加强县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佚名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出台了《县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涵盖总则、设立、运行、变更与撤销、监督管理、附则等6章29条具体内容,通过明确县级部门的职责分工、议事协调机构的设、变、撤程序和监督问责情形,促进议事协调机构设置更加精简科学,运行更加规范有效。

  明确管理口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行党委、政府分口管理,部门分工协作制度。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县级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工作,县委编办负责履行议事协调机构归口管理职能,对县级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更名、合并、撤销等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按照职责承担相关工作。

  明确设置条件,精简高效推动工作。对可以设置机构的4种情形和不可以设置机构的4种情形分别予以明确规定。精简协调机构组成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8人,为不突破原则又满足工作需要,未列入成员单位的工作部门,可作为列席人员出席会议。

  明确问责情形,严格规范机构运行。明确将未正确履责、擅自改变工作任务或者职责、擅自设立、变更、撤销、应撤未撤或已撤销但仍以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工作以及其他需要纠正的共5种情形作为问责依据。同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县委编办适时开展清理,提出精简建议,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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