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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三项举措”提升街道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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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围绕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市委、区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相关要求,从健全制度、厘清职责、放权赋能等方面发力,不断提升街道治理能力和水平。

  一、建立制度促保障。一是建立三级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区级、街道、社区三级街道城市基层党建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进度、解决问题。建立街道城市基层党建联席会成员单位述职机制。二是健全完善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区级部门不得随意向街道安排职责清单以外的工作,确需调整增加的,需由区委常委会或区委编委会研究决定。除机构编制专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区级职能部门不得要求街道对口设立机构或加挂牌子。三是建立街道点题部门解题制度。每年三月前街道集中收集1次本地区群众反映强烈、基层治理不能解决的难题,对需要有关部门牵头解决的重大事项,街道负责“点题”,明确牵头部门、协办部门,报区考核办备案,纳入部门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并提高街道对部门的考核权重。

  二、厘清事项促规范。一是依法及时修订完善政务事项清单。根据市级三级政务服务清单,厘清部门、街道职责边界,梳理形成街道工作职责清单,将职责清单作为街道履职依据,作为区级部门划分事权、制定考核办法的重要依据。二是建立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根据《重庆市三级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全面梳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街道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方面的行政执法权24项,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可委托镇街行使的执法权89项,分别建立《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三是规范街道委托执法。制定出台《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可委托镇街行使执法权清单》,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与镇街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三、赋予权力促效能。一是赋予街道对部门派驻机构力量参与管理的话语权。区级职能部门派驻街道机构的正副职负责人的年度考核、选拔任用以及评先评优须征求街道党工委意见,将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和服务对象列入谈话范围。二是赋予街道对部门派驻街道机构工作力量的调度权。在街道建立权责统一、反应高效的综合执法平台,健全定期议事协商工作机制。按照“区属、共管、街用”原则,打造一支街道统筹、行政执法部门共同组成的综合执法队伍。将人员、责任、工作区域相对固化,服从街道工作安排和统一指挥。城市管理、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由区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派驻机构,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形成分工明晰、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三是赋予街道事关群众利益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建议权。区委区政府及其部门在研究制定事关街道辖区内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规划时,需提前邀请相关街道介入,项目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征求街道和公众意见。在提交区委区政府决策时,牵头部门要提交涉及街道意见的情况说明,并邀请相关街道列席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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